520,意思是我愛你。但是,對於許多媽媽來說,母親節看不到小孩, 520一樣沒辦法對她的孩子說,我愛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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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什麼?因為,當離婚的時候,父母會約定孩子的親權,也就是俗稱的監護權。有些媽媽把監護權交給爸爸行使,原因是認為爸爸的經濟條件比較好,有些媽媽則是對於照顧孩子沒有太多興趣(這沒有錯,母愛從來不是內建系統),有些媽媽則是因為自己沒有太大的能力照顧孩子,或者是,媽媽早已經受不了爸爸對她所做的一切,但是不知道如何離婚,只好用監護權交換離婚,自己淨身出戶,換得自由。

協助媽媽探視

無論是什麼原因,別以為以後等到自己經濟條件好一點了、爸爸沒能力照顧了、比較有時間照顧孩子了,就可以把監護權拿回來。因為除非爸爸同意,否則要更改監護權,難上加難。在離婚的時候,我們稱為「酌定」監護權,但是一旦監護權確定以後要更改,我們稱為「改定」監護權。改定,在司法實務上來說,原則上都會敗訴,除非有特殊理由。

 

什麼樣的特殊理由呢?對孩子有「嚴重」家暴,這種嚴重程度,大約等同於性侵小孩、虐待小孩,或是小孩照顧得「非常不好」,例如經常蹺課、體重比同年齡小孩要輕很多,或者等到孩子16歲以後,想離開原來的住處等等,否則要法官同意更改,非常困難,也就是說「變動最小原則」壓倒一切,沒有嚴重的照顧不周,幹嘛要更改呢?

 

那麼,如果不給對方看小孩呢?可否當作改定監護權的原因?

 

這個在法律上,我們稱為「友善父母原則」,也就是說,有監護權的一方,要扮演友善父母的角色,盡量讓探視的一方可以看孩子,讓孩子可以同時享有父母的愛。如果極端不友善,可不可以更改監護權?

 

我很想說,可以。但是目前實務上的判決,很多讓人失望

 

根據我的個人訴訟經驗,媽媽看不到小孩的機會居多,也就是說,當監護權交給爸爸行使,莫名的探視意外就會經常出現,劇本都是這樣寫的:

 

一開始要探視孩子,孩子就會開始生病,接著總是沒空。孩子的行程永遠會莫名的填滿,媽媽要探視的那一天,孩子就是有事。過了幾個月以後,開始出現孩子哭鬧不願意看媽媽,每次媽媽到爸爸家裡來接,孩子就是擺臉色給媽媽看,後來乾脆直接拒絕跟媽媽走。接著,不知道為什麼,孩子開始討厭媽媽,甚至會說出,「爸爸的女朋友才是我媽媽,你不是」之類的話,然後直接給媽媽閉門羹。最嚴重的情況,就是在這些症狀持續出現後,最後孩子就被另一個女人收養。

 

好的,那麼可以根據判決或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嗎?可以。但是要看法院的良心,如果遇到好的法官,就會盡力幫忙,甚至要求爸爸要配合,如果不願意協助媽媽探視,就會改定監護權。但遇到這種法官的機會不高,真正遇到的就是告訴媽媽,法官也愛莫能助,因為孩子就不願意看媽媽,爸爸也已經盡力了。

 

哈囉?爸爸真的盡力了?對,爸爸是盡力了,盡力的明示與暗示孩子,媽媽是壞人、媽媽不愛你、媽媽跟別的男人跑了(即使是自己外遇)、你要是跟媽媽出去,你就不要回來了、你跟媽媽在一起就是傷害爸爸,我不愛你了。

 

然後當社工、家事調查官、程序監理人去問孩子,孩子只會說,我就是討厭媽媽,有技巧的爸爸,早在耳濡目染中,讓孩子接受媽媽是個壞女人。往後媽媽就只剩下提款機的功能,要給扶養費,不然強制執行、不能來看孩子,因為孩子不想見你。而當媽媽要去強制執行,冗長、不順利的程序,會讓媽媽幾乎崩潰,尤其是當孩子對著媽媽說,你不要來了,你走開。對媽媽而言,情何以堪?

 

所以,關於改定監護權,不要以為法院一定會給你公道。如果真的愛孩子,請不要輕易的把監護權讓出去。孩子不會因為你沒錢,所以就會餓死街頭,但是當你把孩子的監護權交出去,以後他在街頭看到你,也會視而不見。

 

至於法院,請認真的落實友善父母原則,不要讓某些人以為法律是參考用的,而讓媽媽永遠沒辦法跟孩子說出520。加油,好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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